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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指南

发布于:2015-08-04 09:06:56来源:社保局

一、文件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号)

二、统筹核定

1、单位参保

参保单位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核定花名册及职工工资表到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窗口处审核、录入参保缴费记录,打印养老保险核定单、确保健全每个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2、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1)自治区内:

参保人员持本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以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个体营业执照(或者户口所在地单位证明)、填写个体参保申请表到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及建立个人档案、个人统筹核定并打印养老保险核定单。

(2)自治区外:

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提供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个体营业执照、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供的未参保证明、填写个体参保申请表到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及建立个人档案、核定个人统筹并打印养老保险核定单。

三、养老保险费征收

根据在社会保险窗口打印的养老保险核定单到银行缴费,将银行缴费账单和养老保险核定单送交社会保险窗口审核、盖章,由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一)工资支付

根据各县、各单位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证明进行停保、维护,并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进行下个月退休工资的审核、发放。 

(二)丧葬费及抚恤金支付

病故退休职工所在单位填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一次性抚恤金申报审核表》(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或单位证明,根据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进行审核、支付。

(三)一次性个人账户支付

如在职职工死亡清退一次性个人账户,由法定继承人书面提交清退一次性个人账户申请,原单位上报医学死亡证明或单位证明,由社保部门审核后,办理支付手续。

五、停保或终止、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持解除劳动关系或调动手续等有关材料到社保窗口进行各项停保业务及相关转移手续的办理。

六、随军家属的转移及接续

部队提供随军家属配偶自主择业证(转业证)、随军家属的户口本及身份证的复印件、个人账户、结婚证、转移介绍信、转移缴费凭证、转移情况表、一寸免冠照片并填写《个体参保人员登记表》,由社保办理相关手续。

七、统筹内、统筹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一)统筹内的转入、转出

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开具接收函即可。

(二)统筹外的转入、转出

1、参保人员持《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新参保地予以审核,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收到转出地社保部门发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后,审核相关信息和数据;转入地社保部门将转移金额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并在新参保地参保继续缴费。

八、退休职工跨省安置

安置人员填写《西藏自治区退休工人安置联系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两寸照片,上报自治区安置科,安置科发放安置联系表给西藏驻内地各办事处。待办事处统一安置后下达安置通知书,办理跨省安置转移手续并填写《企业退休工人养老保险转移证》,再上报自治区安置科。

九、新批退休职工

由社保部门下达退休批复后,打印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到自治区社保局计算养老保险工资待遇,次月按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自治区内退休职工转移工资关系

由本人提出转移基本养老金的书面申请并由原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附一份未转出前工资表,然后送交到山南驻拉萨老干部局或日喀则市老干部局,从次月起在我地区停发养老金。

十一、咨询电话:7667739、7667734、766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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