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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认证及办理流程

发布于:2015-08-07 15:33:51来源:劳动就业服务局

根据《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1〕112号)。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

1、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2、被认定为就业困难、需提供就业援助的劳动者;

3、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外国人在藏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我区就业,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办法:

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毕(肄)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失地证明或居住证和二寸免冠照2张,按下列不同情况申领:

(一)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招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并携带招用人员的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还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和常住地街道或社区出具的经营证明,到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未毕业在校期间创业的,还须凭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到创业地所在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后创业的,凭毕业证到创业地所在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失业登记

1、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户口本、毕(肄)业证、复员退伍军人证书、失地证明或居住证和二寸免冠照2张,经户籍所在地、常住地的街道或社区出具的无工作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常住地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

2、由就业转失业人员根据不同类型提供下列材料:

(1)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30日内,持本人与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

(2)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持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

(3)农牧民工失业的需提交在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曾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含区外劳动者)失业的,需提交就业所在地街道或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发证时间的对应月份。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发证机构办理年审手续。已就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持招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用工备案并年审。未经年审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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