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党规在我心”知识竞赛提纲(四)

发布于:2019-06-04 11:26:39来源:

“党章党规在我心”知识竞赛提纲(四)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篇(25道题)

  1.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2.下列单位一般应当设立党组:(一)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除外)、直属事业单位;(三)县级以上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四)中管企业;(五)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六)其他有必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3.下列单位经党中央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一)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二)其他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4.下列单位一般不设立党组:(一)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成员不足3人的;(二)与党的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三)由党的机关代管或者管理等并纳入党的机关序列的;(四)县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五)共青团组织;(六)中管企业的下属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七)地方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5.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应当设立机关党组。

  6.县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7.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设立机关党组的,其办公厅(室)不再设立党组。

  8.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作出决定。

  9.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

  10.党组其他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派驻本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11.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担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总经理担任。

  12.国有企业党组其他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监察组组长(派驻本企业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13.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副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个别单位确需增加的,由党中央决定。

  14.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15.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四)重大改革事项;(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六)重大项目安排;(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16.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17.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18.下列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党组的领导或者指导:(一)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分别接受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二)政府工作部门党组、政府派出机关党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党组,接受政府党组的指导督促;(三)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单位党组,接受部门党组的指导督促;(四)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接受上级单位党组的领导。

  19.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20.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21.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22.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23.党组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24.党组性质党委,是指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领导作用。

  25.党组性质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地方党委和基层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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