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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人社局采取“四项措施”降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风险

发布于:2020-02-17 13:52:23来源:人社局办公室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山南市人社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区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为指导,大力实施“网上办公”采取政策解答、统一标准规范、畅通维权通道、避免人员聚集四项措施,开展“不见面”调解仲裁服务活动,减少人员聚集,助力全市打赢疫情阻击战。

加强政策解答。认真梳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咨询的各项劳动争议事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答复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支付、劳动合同履行、休息休假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截至目前,已答复劳动者咨询的劳动报酬问题5件、劳动合同争议1件、劳动关系争议1件;答复用人单位复工复产的问题3件。

统一标准规范。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与仲裁服务“两手抓两不误”,通过传真、微信方式对我市12县(区)人社部门及8家企业单位转发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工作通知》32份,为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统一的标准性文件和政策解释,从源头上预防因政策不统一不明确而产生劳动争议案件。

畅通维权通道。推行仲裁“不见面”服务,对部分简易案件引导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私下协商方式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先行在网上申请调解,仲裁员通过网络、电话等非接触式方式开展案前调解;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同时降低了因疫情导致积压案件的情况;对当事人需要提交仲裁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进行细心指导。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快递方式申请仲裁,简化优化案件流程,减少人员聚集相互感染的风险。

避免人员聚集。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严格按照《调解仲裁法》之规定,实行仲裁时效中止,待疫情消除之日起将仲裁时效继续计算;当事人或代理人在法定时限内无法参加庭审活动的,结合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作出仲裁《延期开庭审理决定书》并通过EMS送达至当事人;截至目前依法通知仲裁延期审理案件1起、中止审理案件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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