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公告

发布于:2026-08-14 17:11:08来源:山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藏致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焦建华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称其儿子焦勇于202510131250分左右,受西藏致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排,自日喀则市出发前往错那市麻麻乡工作,焦永驾驶藏GB9510重型非载货专向作业车行驶至错那市境内国道560线455公里下坡道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焦勇当场死亡。我局于2026720日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

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我局需向西藏致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我局已于2026720日依法向贵公司下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2026140号),要求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供有关焦勇工伤认定申请的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有效送达给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到我局(地址:山南市乃东区泽当街道三湘大道16号,山南市人社局社保科,联系电话:0893-7823074)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若你们未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履行举证责任,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特此公告。

山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

20268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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