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裁量权基准细则(试行)
发布于:2025-02-03 10:05:00来源:山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社保缴费稽核执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山南市行政权力清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于山南市行政区域内:
(一)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延长工时等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参保单位瞒报缴费基数、拒缴社保费等稽核事项。
第二章 裁量基本原则
第三条 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据法定权限、程序裁量;
2.合理性原则:考量违法情节(如涉及人数、持续时间)、整改态度及社会影响;
3.教育与处罚结合:对首次轻微违法且及时整改的,优先责令改正;
4.诚信考量:参考山南市企业守法诚信评级(如A级企业从轻,失信企业从重)。
第三章 分领域裁量基准
第一节 劳动保障监察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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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情节分级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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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 |
轻微 |
拖欠时长<1个月,涉及人数<5人,3日内整改: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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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拖欠1-3个月或涉及5-10人:责令支付+按每人20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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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拖欠>3个月或涉及>10人,或拒不整改:责令支付+按每人5000元罚款+列入失信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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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延长工时 |
轻微 |
月均超时<36小时: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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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月均超时>72小时:警告+按每人300-500元罚款 |
第二节 社保缴费稽核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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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情节分级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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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缴费基数 |
轻微 |
瞒报比例<10%,15日内补缴:仅补缴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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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瞒报10%-30%:补缴保费+按瞒报金额20%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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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瞒报>30%或伪造账册:补缴保费+按瞒报金额50%罚款+通报税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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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社保费 |
首次拒缴 |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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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拒缴 |
(1年内) |
滞纳金+按欠缴金额1倍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章 程序规范
第四条 执法流程要求:
1.稽核/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处理意见书》(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条);
2.作出处罚前告知当事人裁量理由及陈述申辩权;
3.重大案件(如涉及50人以上或罚款超10万元)需经集体讨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五条 本细则由山南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参照国家及西藏自治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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