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裁量权基准细则(试行)

发布于:2025-02-03 10:05:00来源:山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社保缴费稽核执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山南市行政权力清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于山南市行政区域内:

(一)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延长工时等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参保单位瞒报缴费基数、拒缴社保费等稽核事项。

第二章  裁量基本原则

第三条  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据法定权限、程序裁量;

2.合理性原则:考量违法情节(如涉及人数、持续时间)、整改态度及社会影响;

3.教育与处罚结合:对首次轻微违法且及时整改的,优先责令改正;

4.诚信考量:参考山南市企业守法诚信评级(如A级企业从轻,失信企业从重)。

第三章  分领域裁量基准

第一节  劳动保障监察领域

违法行为

情节分级

裁量标准

拖欠工资

轻微

拖欠时长<1个月,涉及人数<5人,3日内整改:不予罚款

一般

拖欠1-3个月或涉及5-10人:责令支付+按每人2000元罚款

严重

拖欠>3个月或涉及>10人,或拒不整改:责令支付+按每人5000元罚款+列入失信名单

违法延长工时

轻微

月均超时<36小时:警告+责令改正

严重

月均超时>72小时:警告+按每人300-500元罚款

第二节  社保缴费稽核领域

违法行为

情节分级

裁量标准

瞒报缴费基数

轻微

瞒报比例<10%15日内补缴:仅补缴保费

一般

瞒报10%-30%:补缴保费+按瞒报金额20%罚款

严重

瞒报>30%或伪造账册:补缴保费+按瞒报金额50%罚款+通报税务部门

拒缴社保费

首次拒缴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加收滞纳金

再次拒缴

1年内)

滞纳金+按欠缴金额1倍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程序规范

第四条  执法流程要求:

1.稽核/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处理意见书》(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条);

2.作出处罚前告知当事人裁量理由及陈述申辩权;

3.重大案件(如涉及50人以上或罚款超10万元)需经集体讨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五条  本细则由山南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参照国家及西藏自治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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