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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时间:2020-07-03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精神,现就扩大我区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失业保险金保障范围

自2019年12月1日起,全区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放宽因超过申领期限或无法判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条件。

(一)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各级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现行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按规定累计计算参保缴费年限并核定其领金期限;不符合条件的,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后,可以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上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待遇项目、停发情形等,均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规定执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12号)规定执行。

二、阶段性扩大失业农牧民工保障范围

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全区阶段性扩大失业农牧民工保障范围。

(一)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按照工作每满1年的标准,及时发放1个月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对2019年1月1日之后累计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按照当地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累计缴费不满4个月的发放1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累计缴费满4个月不满8个月的发放2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累计缴费满8个月不满12个月的发放3个月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三)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牧民工,各级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不得以户籍作为区分待遇条件。

三、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失业补助金是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关键政策,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大创新,充分体现了失业保险互助共济的特点,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特殊功效。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全区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

1.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2.对2020年3月至本通知下发前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但目前因重新就业等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其未就业期间的部分可予以补发。

(二)失业补助金标准和期限

对累计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照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对累计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照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三)失业补助金申领流程

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最后参保地失业经办机构现场或线上申领失业补助金,无需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在审核认定失业人员参保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信息时,应通过社保数据比对方式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未就业证明等材料。审核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领人,自审核通过后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四)失业补助金政策说明

失业补助金申领只能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经办机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助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各级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在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在现行标准每月222.75元基础上提高1倍,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降低。

五、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

一是加速推进“网上办”。目前,我区失业保险金已实现网上申领,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大与信息系统开发部门的沟通衔接力度,及时调整信息系统,依托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网上申领服务统一入口,加快推进失业补助金功能模块完善和线上申领,力争今年6月底实现网上经办,在特殊时期为参保失业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经办服务。二是畅通渠道“简化办”。各级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内部信息比对系统,进一步简化申领手续,让参保失业人员凭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就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不得增加其它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三是保障生活“快捷办”。失业保险待遇直接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民生底线和社会稳定。尤其失业补助金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各级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保生活优先”的原则,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可不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

六、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各地市人社部门和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预警,结合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各级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确保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积极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确保扩围政策落地见效。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在执行过程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失业保险处)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的重要意义。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抓紧抓实抓细政策落地见效,努力扩大受益面,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四、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五、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六、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各地要在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基础上,于6月底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全国线上申领入口,并向地方提供全国参保信息联网核验服务。

七、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预警,对困难地区及时做好帮扶。要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有条件的省份要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统筹地区各项政策有序实施。要强化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八、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确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工作调度,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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