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布于:2015-08-07 17:23:10来源:劳动就业服务局

藏人社厅发〔2015〕101号

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全区失业保险费用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既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工资总额的核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资金来源按照财政拨款比例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自治区和各地是事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新费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中缴费用可用于抵扣下月缴费。

三、自治区和各地市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稳步推进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努力实现制度的动态全覆盖。

四、自治区和各地市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参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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