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镇职工、居民异地住院、门诊特殊病报销结算须知
发布于:2019-03-05 17:52:23来源:
一、受理对象
产生医疗费用的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二、受理条件
城镇职工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待遇;城镇居民于上年度10月-12月一次性缴费,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待遇。
三、申报资料
1、住院原始发票;
2、住院费用总清单;
3、出院证;
4、转诊转院审批表(医院科主任签名,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
5、对退休后长期居住异地、异地工作和因出差、学习、休假等事宜在异地就医的参保职工,由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未认定门诊特殊病的需出具门诊特殊病认定表或就医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项目进行认定;
7、门诊特殊病需购药发票、处方;
8、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形
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基本医疗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
2、不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不符合规定擅自转院,以及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药品等不符合规定的就医行为;
3、按法律、法规规定属责任人承担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
4、职工工伤、女职工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5、参保职工因工出差、探亲、休假和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以及跨省安置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各医院在进行转诊转院的批复时只能建议转上一级医院;
6、参保职工、退休人员因违法犯罪、酗酒、打架斗殴、自残、自杀、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7、施行美容或者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功能性需要矫正或治疗的;
8、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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