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完善方案

发布于:2015-08-28 10:46:57来源:医保局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完善方案》的通知

藏劳社办2007291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中直各有关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军区后勤部:

《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完善方案》已经2007年10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七年十一月七日

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试点完善方案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藏政发[2001]103号)精神,2001年12月拉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启动,经过一年多运行, 2003年7月根据试点情况,通过反复研究、论证,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2005年9月试点扩大到日喀则、昌都、山南、林芝等地区;2006年7月以那曲、阿里两地区和自治区驻内地各办事机构参保为标志,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已在全区铺开。通过试点,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已基本成熟,制度运行基本平稳,实现了从公费、劳保医疗向基本医疗保险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遏制了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保障了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及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模相应扩大,资金相对充裕。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经研究对现行的《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了部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根据一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的不同,首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由原来的600元、800元、1000元分别调整为400元、600、800元。

区外跨省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起付线标准由原来700元调整为500元。

2.适当调整诊疗设备、医用材料和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设备、医用材料和诊疗项目费用,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98%。

3.适当调整共付段统筹支付比例。在职、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分别调整为: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20000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20000元至40000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5%, 4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8%。

1959年3月28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分别调整为: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20000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3%, 20000元至40000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8%,40000元以上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100%。

4.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按原规定执行;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引入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机制,每一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除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6万元外,还可享受10万元以内的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所需保费由自治区财政专项安排。

5.适当调整门诊特殊病医疗待遇

(1)增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测算、确定后公布)。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统筹报销比例调整为在职退休人员80%,1959年3月28日前参加工作退休的人员统筹支付调整为85%。

6.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标准。

增加部分公务员住院床位费补助费,县处级干部住院床位费调整为150元/天。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元/天,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最高补助不超过70元/天。地厅级干部住院床位费调整为300元/天。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元/天,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最高补助不超过220元/天。

二、本意见由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区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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