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于:2015-08-28 10:55:21来源:医保局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升全民医保质量,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259号)文件精神,现就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通知如下:

一、提高自治区级财政补助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60元,提高补助标准40元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各地(市)原补助标准不变,筹资水平达到320元。

二、调整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付段及支付比例

将原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段由五个比例合并为三个比例段,同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提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1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

三、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至6万元。

四、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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