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年保费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发布于:2015-08-28 10:57:14来源:医保局

藏劳社办200844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中)直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构,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完善方案>的通知》(藏劳社办2007291号)精神,对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年保费标准及年最高支付限额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调整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待遇

    1、调整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年保费标准。年保费标准由原来的84元/人·年提高至130元/人·年。

2、调整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年保费筹资渠道。增加的46元/人·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原84元/人·年的保费标准仍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3、调整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4万元提高至22万元。

4、调整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年保费执行年限。调整后的130元/人·年的保费标准最低保持三年不变。

二、本通知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在全区统一实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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