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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

发布于:2018-10-11 18:11:24来源:劳动关系科

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

  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2.职工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

  3.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4.职工奖金、津贴、补贴办法;

  5.职工加班加点、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的工资待遇,职工福利方面的待遇;

  6.工资专项协议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工资专项协议的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

  7.主体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协商代表的产生

  1.企业行政方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首席代表,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

  2.职工方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首席代表,协商代表由职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荐并公示产生;未建工会的由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指导企业推荐,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产生,并同时民主推荐一名首席代表。

  3.协商代表一般每方3— 10人,双方人数对等,不得交叉兼任;协商代表的任期由协商主体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协商代表资格的罢免或撤销应当按照其产生程序进行;协商主体双方都可以委托社会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所聘人员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l/3。

  4.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书面告知对方。

  5.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三、协商前的准备

  1、协商代表培训,基本了解和掌握工资政策、协商技巧、理性分析、策略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

  2.双方协商代表以集体或个人的形式做好协商前的调研工作,主要包括职工对企业工资水平、分配形式和劳动定额的具体要求;国家、政府有关工资、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和税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地区、本行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等。

  3.协商代表角色分工,每个代表根据分工相应掌握集体协商中所需阐述的重点内容,做到合法合理,有根有据。

  4.草拟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协商主体双方都可以拟制工资集体协议文本(草案)。

  5.提出工资集体合同协商要约。

  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程序

  1.协商主体双方都可以提出要约。协商要约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要约书应写明协商内容、时间、地点、程序、要求等内容,另一方接到要约书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书面回复,不得拒绝或拖延。

  2.基层工会发出要约后,用人单位未能予以答复的,或长期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上级工会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发出整改建议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协商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协调处理。

  五、工资集体协商的一般程序

  1.列出需协商的重点内容,并落实到协商谈判的人员。

  2.协商双方沟通确定协商日期、地点、人员,并确定协商双方书记员(记录员)各一名,协商记录应保存。

  3.双方就重点内容进行协商。协商中应把握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职工工资(特别是一线职工收入)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公开公平公正、相互尊重、求同存异的原则。

  4.双方在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或遇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具体中止期和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由双方商定,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重大事项可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工会、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党委进行协调。

  5.工资集体合同协商一致后,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协商首席代表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盖章。

  6.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一式四份和有关材料,在7日内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15日内向用人单位出具审查意见书,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行生效。生效后的工资集体合同及有关材料报本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备案。

  7.工资集体合同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示。

  六、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工资集体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订立时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

  2.因不可抗力;

  3.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出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合同内容应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合同。

  七、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与续签

  1.工资集体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期满或双方约定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2.工资集体合同的有效期期满前60日应当为下一轮(年度)重新签订合同做准备,进入新的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八、工资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提起诉讼。

  九、工资集体合同的监督

  1.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用人单位的工资集体合同双方主体及其代表资格、协商程序和协商内容进行审查,对用人单位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依法督查、处理。

  2.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代表或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定期检查,并应每年至少一次向职代会报告履行情况。

  本运行规程未明确的,按《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执行。

 

 

 

附:1.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2.工资集体协商答复书

3.工资集体协商报告书

4.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

5.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6.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7.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合同送审表

8.工资集体协商邀约行动统计表

9.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统计表

10.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点击下方链接下载以上附件: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等9个表格

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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